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0號
KMDV,100,訴,40,20131001,4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號
原  告 何中宏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蔭治
     何國助
共同訴訟 鄭金溪律師
代 理 人
被  告 陳冠霖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嘉仁
     鄭淑華
被  告 楊堃煜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忠發
     賴沛晴
被  告 王瑞兆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文增
     馬麗真
被  告 黃聖鴻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卞美玲
被  告 陳柏蓁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宗團
     薛月嬌
被  告 王詩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志賓
     楊詠晴
被   告 金門縣立金湖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啟騰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原請求新台幣1,
244,593元,嗣於102年9月30日擴張請求2,734,809元,就擴張聲
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擴張聲明請求損害賠償之標
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34,809元。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734,809元,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28,126元,扣起訴
時繳納13,375元,應補繳14,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顏樹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