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沙簡字第20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程秀萍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複代理人 林立杰
被 告 劉季泓
被 告 趙嘉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季泓前就讀明道高中時,邀被告趙嘉溱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金額總計新 臺幣(以下同)132,681元,約訂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滿一年之次日(以下稱基準日)起開始,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基準日為101年9 月15日,應還款日期為101年10月16日。被告劉季泓自101 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132,681元, 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原告催討,仍未還款, 被告趙嘉溱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借款利息 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借款人未依約還本付息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之固 定利息。101年9月15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83%,另加 年率1%計算後為2.83%。被告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為此,爰依借貸 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二、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利率資料為證 ,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審認原告所提之證據,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向原告 申請貸款未按期清償,目前仍積欠貸款132,681元,及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40元(即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命由被告連帶負擔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期 │撥款日期 │本金金額(新│餘欠金額│計息時間│年利率│違約金 │
│ │ │ │臺幣、下同)│ │ │ │ │
├──┼──────┼──────┼──────┼────┼────┼───┼──────┤
│一 │97年2月15日 │97年4月24日 │27,085 │27,085 │自101年9│2.83%│自101年10月 │
│ │ │ │ │ │月15日起│ │16日起至清償│
│ │ │ │ │ │至清償日│ │日止,逾期在│
│ │ │ │ │ │止 │ │六個月以內者│
├──┼──────┼──────┼──────┼────┤ │ │按左列利率百│
│二 │97年8月26日 │97年12月26日│26,575 │26,575 │ │ │分之十,超過│
├──┼──────┼──────┼──────┼────┤ │ │六個月者就超│
│三 │98年2月10日 │98年5月7日 │26,264 │26,264 │ │ │過部分按左列│
├──┼──────┼──────┼──────┼────┤ │ │利率百分之二│
│四 │98年8月31日 │98年12月3日 │26,727 │26,727 │ │ │十計算。 │
├──┼──────┼──────┼──────┼────┤ │ │ │
│五 │99年2月23日 │99年5月10日 │26,030 │26,030 │ │ │ │
├──┼──────┼──────┼──────┼────┤ │ │ │
│合計│ │ │132,681 │132,68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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