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2年度,367號
TYEV,102,桃補,367,2013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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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呂秋鑾
訴訟代理人 蘇旺仁
被   告 呂觀輝
      呂芳圖
      呂芳能
      呂秀葉
      呂芳路
      呂芳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8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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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