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呂秋鑾
訴訟代理人 蘇旺仁
被 告 呂觀輝
呂芳圖
呂芳能
呂秀葉
呂芳路
呂芳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8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