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救字,102年度,12號
TYEV,102,桃簡救,12,2013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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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東怡君
相 對 人 明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成
相 對 人 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馥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 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 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 由基金會定之;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3 條、第13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已由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1023號受理中),因聲請人係無 資力者,前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以無資力 為由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律扶助 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審查表為證,經核無訛,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101 年度所 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 元,名下有汽車一輛,惟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0,000 元,應徵裁判費用1,110 元, 可認訴訟費用數額對聲請人而言,尚非甚少且須以現金支付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該分會審核認符 合無資力而准予扶助在案,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損害 賠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 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 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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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