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997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黃鵬宇
被 告 王惠花
張秋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2月6 日上
午9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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