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2年度,875號
TYEV,102,桃簡,875,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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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7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
      鄭穎聰
被   告 廣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邱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1月6 日
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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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