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吳宗霖
被 上訴 人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立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2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712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