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7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郭勁良
吳聲揚
被 告 王清枝即宏元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11月18日
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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