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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2年度,1208號
TYEV,102,桃小,1208,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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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208號
原   告 通營巨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鑑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鴻潤邱茂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鴻潤邱茂榮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9,1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庭補繳補繳,如逾期未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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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