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2年度,341號
SYEV,102,營簡,341,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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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營簡字第341號
原   告 莊直興 
被   告 侯國龍 
      李佩霓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以102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乙○○明知被告甲○○為原告之妻,為有配偶之人,被 告乙○○竟與被告甲○○分別基於相姦、通姦之犯意,自民 國(下同)101年11月間起,在台南市○○區○○里○○00 000號居所同居,而發生姦淫行為,致被告甲○○因而懷孕 ,嗣102年3月間,被告甲○○因遭被告乙○○毆打,始返家 向原告坦承上情,被告等妨害家庭之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5711號及第8027號提起公訴。㈡、按家室有不受侵害之自由,被告甲○○為原告之妻,竟違反 貞操之義務,與被告乙○○通姦,致而懷孕,被告乙○○明 知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竟引誘被告甲○○同居成姦, 致珠胎暗結,侵害原告之家室自由及人格法益,原告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85條及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 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㈢、並聲明: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③訴訟費用由被告 等連帶負擔。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乙○○答辯略以:原告請求金額太高,被告無錢可賠償 ,願以10萬元和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㈡、被告甲○○答辯略以:原告請求金額太高。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查被告甲○○為原告之配偶,而被告乙○○明知被告甲○○ 係有配偶之人,被告二人卻分別基於通姦與相姦之故意, 在官田區官田56之17號處,發生多次姦淫行為之事實,為被 告二人所不爭執,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2年度偵字第5711號、第8027號起訴在案,並經本院102年度 簡字第1606號聲刑事判決,有上開起訴書及刑事判決書附卷 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 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 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55年 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 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 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 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 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通 姦及相姦行為使被害人對完整圓滿之婚姻生活無法期待,婚 姻關係之身分契約所賴以維繫之基礎受到重大破壞,被害人 之社會評價亦因此而受到損害,精神上陷於嚴重痛苦之狀態 ,可認定相姦及通姦為干擾他人婚姻關係情節重大之行為。 查本件被告二人發生通姦及相姦行為,已破壞干擾原告之婚 姻關係及保持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並 因此造成原告在婚姻關係中最重要之信賴關係亦因之遭到嚴 重破壞,自屬情節重大,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 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㈢、末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可參。 查兩造均為國中畢業,被告甲○○目前專職家管;被告乙○ ○為貨車司機,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102年10月3日筆 錄)。復查,兩造之年度所得,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酌兩造之學歷、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等侵權行為之情節、原告所受精神上 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精神 慰撫金5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200,000元為適當。㈣、從而,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 給付20萬元,及自10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 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 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 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件 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至訴訟費用部分,雖無兩造應負 擔之費用額,然本件原告之請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仍應 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又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對判決之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審酌,附此敘明。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0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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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