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340號
原 告 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南
被 告 德賢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福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4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402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8日送達 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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