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335號
原 告 郭晏吟
被 告 康登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裁判
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
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