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2年度,317號
SYEV,102,營小,317,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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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方沛昕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31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上午09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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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