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2年度,302號
SYEV,102,營小,302,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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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營小字第3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歐采晴即歐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30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上午09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零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高世玉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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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