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簡字第3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李貞鋼
林程佳
洪明成
謝明華
許瑀璇
被 告 李騏安(原名「李安琪」)
許 蜀
李心書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將被告之被繼承人李建新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李騏安前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其後未依約清償 繳款,經原告向鈞院聲請支付命令核發確定,並以為執行 名義持向鈞院聲請就被告李騏安財產為強制執行在案。 ㈡經查被告李騏安之被繼承人即父李建新於民國95年7 月27 日死亡後,與被告即母許蜀、兄李心書共同繼承被繼承人 李建新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遺產。原告為實現對被 告李騏安之債權,原欲聲請執行該遺產,惟因該不動產遺 產仍繼承登記為被告三人公同共有,如未分割有礙於原告 聲請強制執行實現債權,而被告等公同共有人迄今尚無分 割協議,有怠於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 等規定,提起本訴,代位請求准予就被告之被繼承人李建 新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遺產,按其應繼分比例予以 分割為分別共有。至上開被繼承人遺產中雖尚有車號00-0 000 號汽車1 輛,惟查該車其後業經轉讓登記他人所有, 且已變換車號,原告就此汽車捨棄不列入代位分割遺產標 的範圍。
㈢並提出被告李騏安現金卡申請書、本院民事執行處101 年 10月12日板院清101 司執霄字第55037 號函、土地、建物 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 64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 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 條 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騏安對原告負有現金卡債務 ,於其被繼承人李建新死亡後,與其餘繼承人即被告許蜀 、李心書間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遺產迄 未能協議分割,足認被告李騏安有怠於行使分割遺產權利 之情形。準此,原告為保全其債權,代位被告李騏安請求 分割系爭不動產遺產,於法即無不合。又按民法第824 條 規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 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 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查系 爭不動產遺產以原物分配於共有人,並無困難,且以原物 分割,由被告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亦符 合各共有人之利益,原告主張之此分割方法尚屬妥適,應 予准許。至上開被繼承人遺產中雖尚有上開汽車1 輛,惟 既已經處分,且變更車號,有該車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故即非屬被繼承人現存之遺產,無從列入被繼承人 之遺產加以分割,是原告陳稱不將該汽車列入分割遺產標 的範圍,亦屬可採。
四、從而,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代位請求准予就被告之被繼 承人李建新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遺產,按如附表二所 示其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五、又本件係形成判決,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本院自無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之必要,併此敘明。另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按如附表二所 示之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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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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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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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鶯歌區 │大湖│大湖│11-146│建│ 225.00│李騏安、許│ │
│ │ │ │ │ │ │ │ │蜀、李心書│ │
│ │ │ │ │ │ │ │ │公同共有 │ │
│ │ │ │ │ │ │ │ │1/4 │ │
└─┴───┴────┴──┴──┴───┴─┴────┴─────┴────────┘
┌──────────────────────────────────────────┐
│建物標示 │
├─┬───┬──────┬────┬──┬──────────┬────┬─────┤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主要├────┬─────┤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地坐落│建築│面 積│附 屬│ │備 考│
│ │ │ │ │材料│ │ │範 圍│ │
│號│ │ │ │ │合 計│建 物│ │ │
├─┼───┼──────┼────┼──┼────┼─────┼────┼─────┤
│1│新北市│新北市鶯歌區│新北市鶯│鋼筋│ 82.27│陽台 16.85│李騏安、│ │
│ │鶯歌區│明圓街九棟1 │歌區大湖│混凝│ │ │許蜀、李│ │
│ │大湖段│之1 號 │段大湖小│土造│ │ │心書公同│ │
│ │大湖小│ │段11-146│ │ │ │共有1/1 │ │
│ │段951 │ │地號 │ │ │ │ │ │
│ │建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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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被繼承人│關係│繼承人 │繼承日期│應繼分比例│備 註│
├────┼──┼────┼────┼─────┼──────────────────┤
│李建新 │配偶│許蜀 │95.07.27│ 1/3│ │
│ ├──┼────┤ ├─────┼──────────────────┤
│ │長男│李心書 │ │ 1/3│ │
│ ├──┼────┤ ├─────┼──────────────────┤
│ │長女│李騏安 │ │ 1/3│原名「李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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