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1868號
PCEV,102,板簡,1868,201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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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868號
原   告 建宏業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進朝間清償債務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萬9,87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11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610 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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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宏業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業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