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1771號
PCEV,102,板簡,1771,201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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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771號
原   告 葉錦芳
上原告與被告江培榮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伍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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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