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管物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1542號
PCEV,102,板簡,1542,2013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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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原   告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中)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董事長)
      褚綺敏(董事)
      王清火(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庭安間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萬1,1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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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