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晏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陽神資訊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