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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588號
PCEV,102,板小,588,2013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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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晏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陽神資訊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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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