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53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恒毅
被 告 張育明
上原告與被告張育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叁仟柒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