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板調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周金河即周斧金
相 對 人 李林玉菊
相 對 人 李宗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0 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6日寄存 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聲請人於同日已向該派出所領取本件裁定,此有 該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在卷可憑,於實際領 取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陳筱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