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板調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周金河即周斧金
相 對 人 李林玉菊
相 對 人 李宗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伍佰伍
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書記官 陳筱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