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2年度,1615號
TPAA,102,裁,1615,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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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初天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原名財政部臺北關
稅局)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
30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52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 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6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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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