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存款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2年度,1590號
TPAA,102,裁,1590,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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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590號
聲 請 人 藍建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優惠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3月7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2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 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 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 ,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 上訴再審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 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又聲請再 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 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 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 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 其補正。
二、緣聲請人原係屏東縣新埤鄉萬隆國民小學校長,經相對人核 定自民國97年8月1日退休。嗣聲請人因優惠存款事件,不服 相對人100年5月18日屏府人給字第1000130639號函文,循序 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0號判 決駁回,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09號裁定駁 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迭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各裁定駁回,嗣 聲請人對最近一次之本院102年度裁字第290號裁定(下稱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之母親年邁體 衰,聲請人為照顧母親,致無暇處理「減優惠存款,降退休 所得百分比」之本案,依行政訴訟法第9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50條、第51條規定,請准補正。且聲請人為處理本案,經年 累月身心折磨煎熬,是請求應自本案開始之日起算至勝訴結 案之日,乘以聲請人月薪,予以賠償等語,為其論據。經核 其聲請內容,並未對以其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而駁回其聲請 之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之具 體情事,予以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陳 心 弘
法官 沈 應 南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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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