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519號
聲 請 人 大徵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涂榮徵
訴訟代理人 許惟智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 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 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 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裁定 停止執行,須以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且有急迫情事,為其前提要件。又所謂「原處分或決定之 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係指須有 避免難以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性;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 則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 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至當 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 害。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件營業稅事件歷次判決及裁定,容有 諸多重大謬誤及瑕疵,克正向本院聲請再審中(102年度聲 再字第541號),為免聲請人因受強制執行蒙受重大損失, 如相對人就本件營業稅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時 ,建請本院准予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不服相對人核定補徵營業稅 額之處分,聲請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2年度裁 字第982號裁定駁回其上訴後,現向本院聲請再審中。查本 件即便相對人依原處分移送行政執行處,對聲請人為強制執 行,嗣後其行政救濟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相對人依判決意 旨仍得以金錢賠償聲請人之損害,且聲請人亦未舉證本件有 「難以回復之損害」及急迫之情事,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 核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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