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營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莉玲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九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
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陸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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