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2年度,1146號
TPSV,102,台聲,1146,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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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六號
聲 請 人 黃林全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麗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
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二五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認聲請人係無資力者,而准予全部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在卷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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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