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五二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丙○○即陳俊華
右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上訴人即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江 錫 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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