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聲請人因與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八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
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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