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許碧蕙與詹華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
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六號),扶助詹華色,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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