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一七號
抗 告 人 張立言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ATEN RESEARCH INC.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
度重上更㈠字第五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查相對人ATEN RESEARCH INC.於原法院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五六號兩造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中,主張其法定代理人在民國一○一年十一月間已變更為王家麟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原法院以相對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我國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之證明文件為憑,乃裁定予以准許。抗告人雖以:相對人陳報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家麟,未提出任何外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且陳報狀上所載王家麟之英文名稱Jack Wang,與公證人證明書所載之Chia Lin Wang不符,況相對人法人人格現是否存續,仍有疑問云云,提起抗告。惟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王家麟,且王家麟之英文名稱於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更正為 Chia Lin Wang,業據相對人提出我國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美國加州國務秘書查詢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足憑。另依美國加州國務秘書查詢資料記載,相對人現尚存續中(Status:Active),並向美國政府繳納費用及申請退稅,亦據相對人提出相關資料附卷可稽。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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