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453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程世豪
被 告 史雱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被告與訴外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 銀行)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2月1日合 併,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原告為存續 銀行,原告自得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華僑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嗣花旗銀行另於98年8月1 日將其在台分行營業、資產及負債部分,分割予原告銀行 ,故花旗銀行對被告之債權亦應由原告承受,併此敘明。(二)被告前向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依約 被告得持卡消費及清償。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 利益,原告有權請求被告一次還清欠款,並得請求被告給 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20%計算之循環利息。詎被告 未按期繳款,尚有新臺幣(下同)92,034元未依約清償, 依約定條款第22條規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 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 息。
(三)被告前向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依約 被告得持卡消費及清償。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
利益,原告有權請求被告一次還清欠款,並得請求被告給 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循環利息。詎 被告未按期繳款,尚有53,608元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條款 第25條規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 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四)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五)字第09600439221號函、行政院金 融監督委員會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債權計算明細、信用卡月結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附表:
┌──┬──────┬──────┬────┬─────┐
│編號│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民國) │
├──┼──────┼──────┼────┼─────┤
│1 │92,034元 │80,015元 │ 20% │自99年4月 │
│ │ │ │ │4日起至 │
│ │ │ │ │104年8月31│
│ │ │ │ │日止 │
│ │ │ ├────┼─────┤
│ │ │ │ 15% │自104年9月│
│ │ │ │ │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2 │53,608元 │47,210元 │19.71% │自99年4月 │
│ │ │ │ │5日起至 │
│ │ │ │ │104年8月31│
│ │ │ │ │日止 │
│ │ │ ├────┼─────┤
│ │ │ │ 15% │自104年9月│
│ │ │ │ │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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