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2年度,58號
IPCA,102,行專訴,58,2013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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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
民國102年9月1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日商三菱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越智仁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輔 佐 人 高千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集福   
 蔡豐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
102 年2 月26日經訴字第102060931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4年2 月14日以「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及其製 造方法與製造裝置以及碳纖維及其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 明專利,並以西元2004年2 月13日在日本提出之0000-00000 0 號專利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4104158號 審查(下稱原申請案),於98年11月21日公告核准。嗣原告 於97年9 月4 日將原申請案部分內容申請分割出一獨立之「 碳纖維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下稱本案),並請 准予以原申請案申請日為本案申請日及以上開原申請案優先 權基礎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另編為第97133979號(即本案 )進行審查,原告並於99年7 月13日提出說明書及申請專利 範圍修正本,並修正專利名稱為「碳纖維製造方法」(下稱 系爭專利),經被告審查後,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 審查,並於99年9 月29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案經被 告依該修正本審查,於101 年10月3 日以(101 )智專三( 三)05073 字第1012105436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 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 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及技術特徵:
歷來作為碳纖維用丙烯腈系前驅體,為得到高強度及高彈



性率的碳纖維,主要製造出較少發生斷絲和起絨毛的情況 且品質佳之3000至20000 根的細絲,即小纖維束。以此製 造的碳纖維大多用於航空、宇宙、體育運動等領域。碳纖 維製造用的前驅體纖維被預先經過碳化處理,在200 ℃至 350 ℃的氧化氣氛中進行加熱的耐火處理。耐火處理因為 伴隨著反應熱,所以在纖維束內部容易蓄熱。在纖維束內 部若產生剩餘的蓄熱,就容易發生細絲斷絲和纖維間的融 著。因此,有必要儘量抑製由反應熱所致的蓄熱。為了抑 製這種蓄熱,不得已使供給耐火爐的纖維束直徑在特定直 徑以下,因為纖維束的直徑受到限制,所以使得生產率低 ,同時也成為使製造成本提高的因素。其次,系爭專利提 供一種碳纖維製造方法,其特徵在於:能把多數條小纖維 束容易地集束成一根,又備有燒成時能自然地分割成原有 的小纖維束的可分割能力。系爭專利的碳纖維的製造方法 是把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供應至一耐火製程後,進行一碳 化製程,其中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是小纖維束間交絡度為 1m-1以下,收納在容器時的纖維束之水分率為未滿10質量 %的、不被捲縮、實質上是直線的纖維構成,往容器收納 時及從容器拉出導入燒成製程時保持一根集合纖維束型態 。由在上述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 ,一邊進行燒成。
(二)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引證4 等四件引證,並未揭露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為:把一碳纖維 前驅體纖維束供應至一耐火製程後,進行一碳化製程,不 用設置分割導引物就能由在該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 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以使該些小纖維束之 間不發生糾纏地進行分割,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由 鉤落法(hook drop )所得多數條小纖維束間交絡度小於 等於1m-1,收納到一容器時的纖維束水分率未滿10質量% ,未被授予捲縮的由直線纖維組成,向容器收納時及從該 容器拉出輸入到燒成製程時保持一集合纖維束型態,有於 燒成製程由在同製程發生之張力能夠向延伸方向分割成多 數條的小纖維束之可分割能力。
2、引證1 (西元1998年8 月25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00-00000 0 號「炭素纖維とその製造方法および製造裝置」專利案 )係利用將多束前驅體單纖維利用連接介質連接聚集以成 為一條單一之前驅體纖維束,再進行後續之耐火製程、碳 化製程等製作碳纖維之方法。然引證1 所揭露者,僅是前 驅體纖維束的細絲數和連接介質的細絲數。其次,引證1



  未揭露如何讓碳纖維束分割,也未提及後續纖維束的處理 流程。再者,系爭專利之碳纖維束係以「集束型態」的方 法加以製造,即由直線纖維組成,向容器收納時及從前述 容器拉出輸入到燒成製程時保持一根集合纖維束型態。反 觀引證1 揭露之碳纖維束,其並非以並列鄰接的方式配置 ,而係將利用連接介質連接纖維束長度方向的頂端與另一 纖維束長度方向的頂端。因此,引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 利用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 進行燒成」的技術特徵。
3、引證2 (西元2000年12月12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 0 號「ピッチ纖維束およびピッチ系炭素纖維束ならびに その製造方法」(瀝青纖維束和瀝青系碳纖維束及其製造 方法)專利案)係一種使用「瀝青纖維( ピッチ纖維) 前 驅體」作為材料的碳纖維束製造方法。然「瀝青纖維前驅 體」與系爭專利所使用之「丙烯腈系前驅體」存有差異。 「瀝青纖維前驅體」分子式中所包含元素僅含有碳和氫, 而「聚丙烯腈纖維( 丙烯腈系前驅體) 」分子式中所包含 元素是丙烯腈,因此,二者在碳纖維的製造過程,會有明 顯差異。其次,化學原料的不同必然導致其特性之差異, 系爭專利「聚丙烯腈碳纖維」在碳化製程分離,是經過無 數次的試驗和調整其原料中各個元素的比例、交絡度而來 ,要兼顧其成為碳纖維後的強度和含碳量,也要讓其在碳 化製程即可不產生斷絲、起毛而分離。而引證2 所揭露之 「瀝青碳纖維前驅體」,縱將進行碳化製程,不可能達到 系爭專利不斷絲、不起毛之效果。且引證2圖1之空氣噴流 纖維交絡裝置4 是用來製作「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瀝青 纖維)」的裝置,而非製作「碳纖維」的裝置,本就不具 分割導引物,無論是引證2 還是系爭專利,都沒有在製作 「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的裝置中設置分割導引物的必要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解讀引證2 顯有違誤。再者,系爭專 利之「丙烯腈系前驅體」,相較於引證2 所揭露之「瀝青 纖維束前驅體」,擁有更大的承載重量,且其纖維束的含 量亦較引證2 所揭露者為多。「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的交 絡度」,代表纖維束中的1 根單纖維與相鄰的其他單纖維 在一公尺(1m)間交絡( 交纏) 幾次的參數。系爭專利的碳 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的交絡度,係採用鉤落法進行評價,詳 細方法是使纖維束不要零亂,在其尖部掛吊10g/3000丹尼 爾(denier)的荷重(10g/330Tex);在從尖部20mm被折彎 成直角的直徑為1mm 的金屬線上吊掛10g 的重量,若使此 重量從纖維間掛起自由落下時的落下長為Xm,則交絡度



=1/X,反覆進行30次測定,使用從30個數值中20點的平均 值。引證2 之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的交絡度,雖然亦採用 鉤落法進行評價,但是其詳細評價方法是在垂直掛吊0.12 mN/tex至0.16mN/tex的張力;在從尖部2cm 被折彎成直角 的直徑為0.8mm 的金屬線上,如果是瀝青纖維就吊掛1.2g 重…,並使此重量從纖維間掛起自由落下時的落下長度作 為交絡度,且每一個條件是使用進行10次所測定之平均值 。故引證2 所揭露之「瀝青纖維束前驅體」,其張力與吊 掛重量都異於系爭專利,引證2 之「瀝青纖維束」內的纖 維在10000 根以內,而系爭專利所揭露之「小纖維束之單 纖維數為50000 以上150000以下、集合纖維束之總單纖維 數為100000以上600000以下」,兩者相差近10倍之多。因 此,引證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4、引證3 (西元2001年12月26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 0 號「ラ一ジトウプリカ一サ一及びその製造方法」(大 纖維束(tow) 前驅體及其製造方法)專利案)係「碳纖維 前驅體」的製造方法,系爭專利則是「碳纖維」製造方法 ,兩者不同。其次,引證3 係一種需要「使用設置2 個以 上的分割導引件」的「碳纖維前驅體製造方法」,系爭專 利乃一種「碳纖維製造方法」,而系爭專利並不需要利用 「分割導引件」。再者,引證3 使用的前驅體纖維束是「 授予捲縮的前驅體纖維束」,系爭專利則是「未授予捲縮 的直線纖維」,兩者之前驅體在本質上不同,且系爭專利 在製造的過程中不需要在油劑授予製程後增加捲縮授予製 程,且在進行耐火製程前也不需要捲縮除去裝置,可大幅 減少成本與空間。因此,引證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 徵。
5、引證4 (西元2002年8 月9 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 0 號「炭素纖維前驅体糸條の製造方法」(碳纖維前驅體 絲條的製造方法)專利案)為一種「碳纖維前驅體的製造 方法」,系爭專利乃一種「碳纖維製造方法」,二者不同 。再者,引證4 之技術主要在於如何製作碳纖維前驅體並 加以收納,且該技術需要使用「分割設備」與系爭專利不 同。因此,引證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6、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引證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利 用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 行燒成」的技術特徵,縱使組合該等引證,亦無揭露系爭 專利之技術特徵。且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亦未敘明如何組合 相關引證,僅泛稱組合該等引證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因此,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顯無理由。




(三)引證3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 束之單纖維纖度在0.7dtex 以上1.3dtex 以下、該些小纖 維束之單纖維數為50000 以上150000以下、該集合纖維束 之總單纖維數為100000以上600000以下。如上所述,引證 3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且未  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碳化製程之技術特徵。 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進步性,第2 項 依附於第1 項亦應具有進步性。
(四)引證1 、引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技 術特徵: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 束之各該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與鄰接的各該小纖維束 延伸方向之端部,通過單纖維的空氣流由交絡形成該碳纖 維前驅體纖維束之一集合纖維束的型態。如上所述,引證 1 及引證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且未揭露系爭 專利之碳化製程。引證1 揭露之小纖維束,其並非「碳纖 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各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與鄰接的各 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交絡形成一集合纖維束」,引證 1 是通過耐火絲(oxidized yarn) 分別連接兩條前驅體纖 維束的末端部來形成纖維束,故引證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技術特徵。再者,引證2圖1之空氣 噴流纖維交絡裝置4 是用來製作「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 瀝青纖維) 」的裝置,而非製作「碳纖維」的裝置,原處 分及訴願決定解讀引證2 顯有違誤。因此,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進步性,第3 項依附於第1 項亦應具 有進步性。
(五)引證1 、引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技 術特徵: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 束之單纖維間的黏著根數在5 根/50000根以下,在纖維軸 垂直方向的結晶領域尺寸為1.1 ×10-8m 以上。如上所述 ,引證1 及引證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且未揭 露系爭專利之碳化製程。再者,「黏著根數」、「結晶領 域尺寸」等物理特徵會影響碳纖維在製造過程中的反應和 成品,若將參數任意改變,則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技術特 徵,特別是結晶領域尺寸若調整不當,即可能造成碳纖維



在碳化製程中融化,進而與其他纖維束黏著導致整束纖維 被破壞。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略稱此為「碳纖維前驅體纖維 束之簡單改變,不具進步性」云云,顯有違誤。因此,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進步性,第4 項依附於第 1 項亦應具有進步性。
(六)引證4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 束之單纖維強度為5.0cN/dtex以上,單纖維的纖度變異係 數為百分之10以下。如上所述,引證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 的技術特徵,且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碳化製程。依引證4 之 實施例所示,其碳纖維前驅體在收納到容器時必須使用「 分纖條」分割成小纖維束,且引證4 亦無記載將碳纖維前 驅體從容器拉出時係保持「集合纖維束」之型態。惟系爭 專利不須藉由任何分割導引物即可使碳纖維分割,且系爭 專利的碳纖維前驅體則為集合纖維束,引證4 未揭露系爭 專利技術特徵。再者,單纖維強度、纖維變異係數會決定 碳纖維束是否能分割,以及在何階段分割,且此參數不能 任意改變,亦非任意計算可得,而是將整個碳纖維製程的 環境、溫度、碳纖維中各元素的含量…等參數均計入後, 經過反覆的計算和實驗方可得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略稱 此為「引證4 申請專利範圍4 至5 之簡單改變,不具進步 性」云云,顯有違誤。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進步性,第5 項依附於第1 項亦應具有進步性。(七)引證4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 束之長邊方向的油劑附著變異係數為百分之10以下。如上 所述,引證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且未揭露系 爭專利之碳化製程。系爭專利不須分割導引物、且其碳纖 維前驅體為集合纖維束的型態,引證4 與系爭專利的技術 特徵完全不同。再者,油劑附著變異係數等特性並非任意 計算可得,必須經過反覆的計算和實驗方可得出。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略稱此為「引證4 段落37至41所揭示之溶液濃 度、油劑添加技術特徵之簡單改變」云云,顯有違誤。因 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進步性,第6 項依 附於第1 項亦應具有進步性。
(八)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就第97133979號「碳纖維製造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



應作成准予專利之審定。
三、被告則以:
(一)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為引證1 、2 、3 、4 所揭露: 1、原告主張:「引證1 係利用將多束前驅體單纖維利用連接 介質連接聚集以成為一條單一之前驅體纖維束,再進行後 續之耐火製程、碳化製程等製作碳纖維之方法……引證1 所揭露者,僅僅是前驅體纖維束的細絲數和連接介質的細 絲數,引證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碳化製程中發生的 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的技術特徵 ……」云云。惟引證1 在摘要、申請專利範圍、說明內容 段落[0081]至[0095]及圖式圖2 、4 、7 至10、14中揭露 一種碳纖維之製造方法,使用單纖維根數在30000 根以上 之碳纖維前驅體,其藉由高速流體的作用使纖維成束,乃 用以揭露如系爭專利中所述可將纖維束並列鄰接排列經氣 流交絡製得集合纖維束之方法,亦揭露如系爭專利中所述 將前驅體纖維束供應至耐火製程;而系爭專利「利用碳化 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 」之技術特徵乃是由引證2 及3 所揭露。
2、原告主張:「引證2 所揭露之『瀝青纖維束前驅體』,其 張力與吊掛重量都異於系爭專利……引證2 之『瀝青纖維 束』內的纖維在10000 根以內。而系爭專利所揭露之『小 纖維束之單纖維數為50000 以上150000以下、集合纖維束 之總單纖維數為100000以上600000以下』」云云。惟引證 3 申請專利範圍、說明內容[0037]、[0057]中已揭露一種 碳纖維前驅體纖維及其製法,經紡絲、水洗、乾燥、延伸 、弛緩等工程所製得之前驅體纖維束單纖維纖度0.5 至 3dtex ,小纖維束之纖維數為2 至10萬根,且該集合纖維 束之總纖維數為6 萬至300 萬根;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之「小纖維束之單纖維數為50000 以上150000以下、集合 纖維束之總單纖維數為100000以上600000以下」僅為應用 引證3 之簡單改變。
3、原告主張:「引證3 係一種需要『使用設置2 個以上的分 割導引件』的『碳纖維前驅體製造方法』。系爭專利乃一 種『碳纖維製造方法』,而且系爭專利並不需要利用『分 割導引件』,兩者不同。且引證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利 用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 行燒成』的技街特徵」云云。惟引證1 已揭露一種碳纖維 製造方法,且引證1 及2 皆未使用分割導引件;而由系爭 專利原說明書第27至28頁之實施例可知,碳纖維前驅體分 割乃在交絡授予裝置3 進行,再由後續滾筒輸送處理而形



成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12,將得到的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 12從容器15中拉出,不分割成小纖維束供給耐火製程,經 70分鐘耐火處理,再進行3 分鐘的碳化處理,由引證2圖1 之空氣流交絡裝置4 及後續滾筒輸送處理形成碳纖維前驅 體纖維束而後再進入引證2 圖3 或4 之燒成,已揭示系爭 專利的技術特徵;而引證3 說明內容[0037]第3 至5 行乃 在揭露分割處理所得到的片狀的碳纖維製造用大絲束前驅 體,在碳纖維製造過程中進行耐火製程與燒成製程中的步 驟,實已揭示分割與燒成之技術特徵。
4、原告主張:「引證4 為一種『碳纖維前驅體的製造方法』 ,系爭專利乃一種『碳纖維製造方法』,二者不同,引證 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耐火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 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的技術特徵」云云。惟 引證4 在摘要、申請專利範圍、說明內容及圖示圖l 中已 揭露碳纖維前驅體紗條之製造方法,將前驅體纖維束由釣 落法得到多數小纖維束間交絡度所形成之碳纖維者,集合 纖維束交絡度5 至20m-1 ,收納到一容器時的纖維束水分 率5 至30質量% ,未被授予捲縮的由直線纖維組成,向容 器收納時及從該容器拉出輸入到燒成製程時保持一集合纖 維束型態。系爭專利在「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由鉤落法 (hook drop) 所得多數條,小纖維束間交絡度小於等於 1m-1」之技術特徵乃為應用引證4 的簡單改變;而系爭專 利之『利用耐火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 ,一邊進行燒成』的技術特徵乃為引證2 及3 所揭露。(二)引證2 、3 、4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 術特徵:
1、原告主張:「引證1 未揭露如何讓碳纖維束分割,也未提 及後續纖維束的處理流程,從而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 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 燒成』的技術特徵……引證1 揭露之碳纖維束,其並非以 並列鄰接的方式配置,而係將利用連接介質連接纖維束長 度方向的頂端與另一纖維束長度方向的頂端」云云。惟引 證2 摘要、申請專利範圍、說明內容[0017]、[0038]至 [0043]及圖式圖1 中已揭露一種藉由氣流交絡成束(4) 形 成之碳纖維束7 ,說明內容[0054]至[0068]及圖式圖3至4 中揭露將纖維束7 再作不融化工程、碳化工程。又引證3 申請專利範圍、說明內容[0037]、[0057]中已揭露一種碳 纖維前驅體纖維製法,說明內容[0037]第3 至5 行揭露分 割處理所得到的片狀碳纖維製造用大絲束前驅體,在碳纖 維製造過程中進行耐火製程與燒成製程中的步驟。系爭專



利「利用耐火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 一邊進行燒成」的技術特徵乃為引證2 及3 所揭露。又系 爭專利「碳纖維束以並列鄰接的方式配置」亦為引證2 所 揭露。
2、原告主張:「引證2 所揭露者系一種使用『瀝青纖維前驅  體』的碳纖維製造方法……『瀝青纖維前驅體』與系爭專 利所使用之『丙烯腈系前驅體』存有差異,在碳纖維的製 造過程,會有明顯不同……引證2 所揭露之『瀝青碳纖維 前驅體』,縱使將之進行碳化製程,也不可能達到系爭專 利不斷絲、不起毛之相同效果」。惟引證2 圖1 之空氣流 交絡裝置4 及後續滾筒輸送處理形成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 而後再進入引證2 圖3 或4 之燒成,已揭露系爭專利之技 術特徵。其次,原告主張:「瀝青纖維前驅體」與系爭專 利所使用之「丙烯腈系前驅體」存有差異,在碳纖維的製 造過程,會有明顯不同」云云,惟其技術特徵,已如上所 述,為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及說明內容所揭露。 3、原告主張:「引證3 是『碳纖維前驅體』的製造方法,本 專利則是『碳纖維』製造方法,兩者不同,引證3 將碳纖 維分割時需要兩個分割導引物,若無分割導引物則無法將 碳纖維分離」云云。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把 一「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供應至一耐火製程,與引證3 說明內容[0037]第3 至5 行揭露分割處理所得到的片狀碳 纖維製造用大絲束前驅體,在碳纖維製造過程中進行耐火 製程與燒成製程中的步驟。而其「無分割導引物」之技術 特徵已由引證1 及2 所揭露。
(三)引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技術特徵: 原告主張:「引證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 技術特徵」云云。惟引證3 申請專利範圍、說明內容[003 7]、[0057]中已揭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經紡絲、水洗、乾 燥、延伸、弛緩等工程所製得之前驅體纖維束單纖維纖度 0.5 至3 dtex,小纖維束之纖維數為2 至10萬根,且該集 合纖維束之總纖維數為6 至300 萬根,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2 項之附屬特徵係為應用引證3 之簡單改變。(四)引證1 、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技術特 徵:
原告主張:「引證1 揭露之小纖維束,其並非『碳纖維前 驅體纖維束之各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與鄰接的各小纖 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交絡形成一集合纖維束』……引證2 圖1 之空氣噴流纖維交絡裝置4 是用來製作『碳纖維前驅



體纖維束( 瀝青纖維) 』的裝置,而非製作『碳纖維』的 裝置」云云。惟引證1 在說明內容段落[0081]至[0095]之 實施例及圖式圖2 、4 、7 至14中已揭露使用單纖維根數 在30000 根以上之碳纖維前驅體,其藉由高速流體的作用 使纖維成束,並揭露可將纖維束並列鄰接排列經氣流交絡 製得集合纖維束,並利用連接介質將多束前驅體單纖維連 接聚集以成為一條單一之前驅體纖維束;引證2 圖式圖1 中已揭露藉由氣流交絡成束(4) 形成之碳纖維,纖維束間 之交絡度可為100 mm以下,且在進入氣流交絡成束(4) 前 之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各該小纖維束延伸方向相互鄰 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附屬特徵僅為引證1 及引證2 之簡單改變。
(五)引證1 、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技術特 徵:
原告主張:「『黏著根數』、『結晶領域尺寸』等物理特 徵會影響碳纖維在製造過程中的反應和成品,若將這些參 數任意改變,則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云云。惟 引證1 及2 已揭示單纖維根數在30000 根以上之碳纖維前 驅體,藉由高速流體的作用使纖維成束,並揭露可將纖維 束並列鄰接排列經氣流交絡製得集合纖維束,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4 項在「黏著根數」、「結晶領域尺寸」之 附屬特徵僅為引證1 及2 在單纖維體之材料選用的簡單改 變。
(六)引證4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特徵: 原告主張:「單纖維強度、纖維變異係數會決定碳纖維束 是否能分割」云云。惟引證4 申請專利範圍第4 至5 項已 揭示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單纖維強度為5.0cN/dtex以上 及燒成後具450kg/mm2 以上之強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5 項之附屬特徵僅為應用引證4 在單纖維體之材料選 用的簡單改變。
(七)引證2 、3 、4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技 術特徵:
原告主張:「引證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碳化製程中 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的技 術特徵,從而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碳化製程……油劑附著 變異係數等特性並非任意計算可得,必須經過反覆的計算 和實驗方可得出」云云。惟系爭專利「利用碳化製程中發 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的技術 特徵為引證2 及3 所揭露;引證4 申請專利範圍第4 至5 項之技術特徵已如上開說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在「油劑附著變異係數」之附屬特徵係僅為應用引證4 在說明內容[0037]至[0041]中在溶液濃度、油劑添加時材 料選用之簡單改變等語,資為抗辯。
(八)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系爭專利於94年2 月14日以「碳纖維製造方法」申請自第94 104158號案分割為第097133979 號發明專利案,經被告於10 1 年10月3 日為「本案應不予專利」再審查審定之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是系爭專利申請應否核准,應以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本件並經兩造同意整理爭點如下: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可 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第6 項不具進步性? (見本院卷第229 頁)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發明的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集合纖維束)在耐火處   理時能夠容易分割成小纖維束並且能容易控制小纖維束的  蓄熱,因此供給耐火處理的纖維束的直徑可以不受限制,   並得到生產力優越且製造成本低廉的碳纖維,該前驅體纖  維束可減少斷絲和起毛現象,又系爭發明的碳纖維前驅體 纖維束的製造方法,能適合製造上述小纖維束或者集合纖 維束及碳纖維;且系爭發明的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的製造 裝置能適合製造上述集合纖維束。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6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 其餘項次為附屬項(主要圖面如附圖1 所示)。 1、第1 項:一種碳纖維製造方法,其特徵在於:把一碳纖維 前驅體纖維束供應至一耐火製程後,進行一碳化製程,不 用設置分割導引物就能由在該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 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以使該些小纖維束之 間不發生糾纏地進行分割,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由 鉤落法(hook drop) 所得多數條小纖維束間交絡度小於等 於1m-1,收納到一容器時的纖維束水分率未滿10質量% , 未被授予捲縮的由直線纖維組成,向容器收納時及從該容 器拉出輸入到燒成製程時保持一集合纖維束型態,有於燒 成製程由在同製程發生之張力能夠向延伸方向分割成多數 條的小纖維束之可分割能力。
2、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 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單纖維纖度在0.7dtex 以上 1.3dtex 以下、該些小纖維束之單纖維數為50000 以上 150000以下、該集合纖維束之總單纖維數為100000以上60 0000以下。




3、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 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各該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 部與鄰接的各該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通過單纖維的 空氣流由交絡形成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一集合纖維束 的型態。
4、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 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單纖維間的黏著根數在5根 /50,000根以下,在纖維軸垂直方向的結晶領域尺寸為 1.1×10-8m以上。
5、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 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單纖維強度為5.0cN/dtex以 上,單纖維的纖度變異係數為10%以下。
6、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 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長邊方向的油劑附著變異係 數為10% 以下。
(三)被告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6 項不具進步性, 所引用之證據包括:
1、引證1 :1998年8 月25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00-000000 號 「炭素纖維とその製造方法および製造裝置」專利,其公 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之優先權日(2004年02月13日;日本 0000-000000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 內容係揭示一種碳纖維之製造方法及其裝置,係使用單纖 維根數在30000 根以上之碳纖維前驅體,其藉由高速流體 的作用使纖維成束。引證1 可將纖維束並列鄰接排列經氣 流交絡製得集合纖維束,經過混纖、連接後的纖維束可予 以耐火焰化爐的上限溫度225 ℃及工程通過率測定(段落 【0088】),該經混纖被連接後的纖維束,其介入的耐火 焰化線的燈絲數F ,對前驅體纖維束的燈絲數G ,則其範 圍在0.4×G≦F≦1.5×G時,具有蓄熱的抑制效 果,特別是0.6×G≦F≦1.0×G的範圍最佳(段 落【0089】),另表1 顯示各纖維束經由不同接續條件後 通過耐火工程及碳化工程處理後之實施例及其結果(主要 圖面如附圖2 所示,見申請卷002 第189 至192 頁)。 2、引證2 :2000年12月12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0 號 「ピッチ纖維束およびピッチ系炭素纖維束ならびにその 製造方法」(瀝青纖維束和瀝青系碳纖維束及其製造方法 )專利,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之優先權日(2004年02 月13日;日本0000-000000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 技術。其技術內容係一種螺距纖維束及螺距系碳纖維束排 列的製造方法,該若干束螺距纖維束(2) 經空氣噴流纖維



交絡裝置(4) 混雜後構成若干第1 纖維束(5) ,再將若干 第1 纖維束(5) 經捻合後以空氣噴流纖維交絡裝置(6) 混 雜以構成第2 纖維束(7) ,其過程並未具有分割導引物, 圖式第1 圖製程所得之第2 纖維束(7) 再配合圖式第3 圖 (或第4 圖)之不融化(11)、碳化(13)、分割、燒成 (黑鉛化14)之製程前,亦明顯揭示在碳化製程(13)前 不需分割導引物;該所製成之第2 纖維束(7) 經不融化、 炭化,石墨化後,能再分割為第1 纖維束(5) 作為特徵碳 纖維(段落【0014】);其中,第2 纖維束(7) 之不融化 製程係以溫度100 ~400 ℃、最好為100 ~300 ℃進行約 10 ~1000 分鐘、最好為30~500 分鐘的不融化處理(見 【0040】段落),如最初碳化後的第2 纖維束不分成第1 纖維束,而維持單一條纖維束的狀態,則能像平常製造的 纖維束一樣進行處理(段落【0042】)(主要圖面如附圖 3 所示,見申請卷002 第185 至188 頁)。 3、引證3 :2001年12月26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0 號 「ラ一ジトウプリカ一サ一及びその製造方法」(大纖維 束(tow) 前驅體及其製造方法)專利,其公開日係早於系 爭專利之優先權日(2004年02月13日;日本0000-000000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係揭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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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三菱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