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董彥良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周奇杉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易字第71號,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0669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董彥良係政治大學外交學系博士班學生,明知同樣就讀於該 博士班學生陳麒安曾於民國97年2 月間撰寫完成「新自由主 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治理」之論文,並於97年2 月17日 作為該校○○○老師開設「歐洲治理」課程之期末報告論文 ,為陳麒安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未經陳麒安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擅自重製。詎董彥良竟分別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98年間起,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 時間,各在附表一所示之刊物、研討會上,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抄襲陳麒安「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治理」 論文中,如附表二所示陳騏安所著第壹欄部分之內容,成為 其如附表二第貳、參、肆、伍欄論文所示之內容,並公開發 表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期刊或研討會,而以此方式侵害陳麒安 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陳麒安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人即告訴人陳麒安、證人○○○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均 業經具結(見原審卷㈠第278 至279 頁),並經當事人、辯 護人當庭交互詰問,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至第170 條規 定之審判期日詰問證人程序,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當事人及辯 護人於本院均未主張排除上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見本院卷第132 至135 、359 至361 頁),本院經審酌上開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 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故上開物證均有證據能力。其次,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 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是鑑定人以書面報告為鑑定,並提出於法院,即屬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法律另有規定情形,自具有證 據能力。本件國立交通大學102 年1 月30日交大管法字第10 21000278號函所檢附之鑑定意見(見原審卷㈡第134 至175 頁)既係原審經當事人及辯護人所認可送鑑定之機關,則其 實施鑑定後所出具之鑑定意見,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為證據 。且原審送請鑑定事項即係被告如附表一所示4 篇論文有無 重製告訴人「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治理」論文 之情事,有原審函稿在卷足憑(見原審卷㈡第19頁),則被 告辯稱鑑定僅是對於告訴人上開論文有無原創性為鑑定,鑑 定意見逾越鑑定事項部分爭執證據能力等語,尚無可採。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董彥良固承認認識告訴人即證人陳麒安,並曾於附 表一所示之刊物或研討會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論文等情, 惟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基本上與告訴人並 無互動,沒有看過告訴人之論文也不知告訴人之研究為何, 自無從抄襲,而如附表二第貳、參、肆、伍欄論文所示之內 容,均為其所撰寫,有參考國外之文章及大陸同步翻譯之簡 體文章,並有載明參考文章及出處,並無抄襲告訴人文章, 也無抄襲之可能,文章內引註處所犯錯誤之處相同,純屬巧 合,而告訴人所寫如附表二第壹欄所示之內容,僅係整理、 參考相關文獻資料,並不具有原創性等語。
二、被告與告訴人均係國立政治大學外交學系博士班學生,告訴 人於96年6 月8 日10時至12時之間,在該校校本部綜合院館 北棟270103視聽教室,由該校外交學系舉辦之第五屆研究生 論文發表會上,發表「聯盟理論之研究:現實主義的觀點」 論文乙篇,告訴人復於97年2 月間完成「新自由主義與後冷 戰時期歐洲安全治理」之論文,於97年2 月17日作為該校○ ○○老師開設「歐洲治理」課程之期末報告論文,被告則自 98年間起,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各在附表一所示之刊 物、研討會上,發表如附表二第貳、參、肆、伍欄論文所示 之內容,並發表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期刊或研討會,供不特定 人閱覽等情,業經告訴人即證人陳麒安、證人○○○結證在 卷(見原審卷㈠第267 至276 頁),並有告訴人所撰寫「聯 盟理論之研究:現實主義的觀點」、「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 時期歐洲安全治理」2 篇論文影本及被告撰寫如附表一所示 4 篇論文影本在卷可稽(見他字卷㈠第5 至25、27至44、45 至67、68至105 頁;他字卷㈡第5 至32、33至52頁;外放送
鑑定證物袋)。是告訴人「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 全治理」論文完成日期顯早於被告如附表一所示4 篇論文之 完成日期。而本件之爭點亦即被告答辯重點厥為:告訴人所 撰寫「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治理」論文是否具 有原創性,而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被告有無接觸告訴 人上開論文之可能,且其發表如附表一所示4 篇論文與告訴 人上開論文是否已達實質相似,足認有抄襲重製之情事?三、告訴人所撰寫「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治理」論 文是否具有原創性,而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一)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 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 明文。故除屬於著作權法第9 條所列之外,凡具有原創性 ,能具體以文字、語言、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現而屬 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人類精神力參與的 創作,均係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而所謂原創性,廣 義解釋包括狹義之原創性及創作性,狹義之原創性係指著 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單純模仿、抄襲或剽竊他人 作品而來;創作性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 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 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其次,所謂原創性之程度,固不如 專利法中所舉之發明、新型、新式樣等專利所要求之原創 性程度(即新穎性)較高,亦即不必達到完全獨創之地步 。即使與他人作品酷似或雷同,如其間並無模仿或盜用之 關係,且其精神作用達到相當之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 個性及獨特性,即可認為具有原創性(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二)告訴人於97年2 月18日以「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 安全治理」為題,作為證人○○○開設「歐洲治理」課程 之期末報告論文,該論文乃告訴人以文字表達其嘗試運用 國際關係理論中之新自由主義,對歐洲安全治理展開研究 之學術論述,從自由主義演變發展過程之介紹開始,次論 基歐漢等人之制度理論與歐洲安全治理之關係,接續探討 新自由主義觀點中之國際制度民主與正當性兩議題,透過 整理學者相關文獻後,釐清新自由主義之主要觀點,以瞭 解新自由主義對於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治理存續發展解釋 之適用性,有該論文在卷可稽(見他字卷㈠第27至44頁) 。而告訴人曾將該論文以書面方式送至政治大學外交學系 系辦公室公文櫃將交予證人○○○之牛皮紙袋中,並以電 子檔傳送電子郵件至證人○○○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修 習「歐洲治理」課程之期末報告等情,復經告訴人及證人
○○○於原審結證在卷(見原審卷㈠第267 至276 頁), 證人○○○亦當庭提出告訴人當年繳交之報告(見原審卷 ㈠第268 頁)。又告訴人所撰寫上開論文,並非直接抄襲 他人著作,而係告訴人以自有文字,對於所瞭解各該主義 、制度學者所傳達之「觀念」,另以自己具創作性之文字 進行「表達」,得為獨立著作而享有著作權之保護,此亦 可與被告為辨明所著論文並非抄襲自告訴人上開論文,所 舉之相關出處來源文章相互對照比較(見原審卷㈠第35至 147 頁),告訴人上開論文與被告所舉文章均存有可資區 別之變化,足徵告訴人並非單純模仿、抄襲或剽竊他人著 作,依社會通念,應已具備最低程度之創作或個性表現, 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具有原創性,自係受著作權法所保 護之語文著作,且自著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三)被告雖辯稱告訴人另篇「聯盟理論之研究:現實主義的觀 點」之論文,與中國大陸簡體文書籍內容大致相同等語。 惟告訴人「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治理」論文 內容與「聯盟理論之研究:現實主義的觀點」論文內容並 不相同,被告亦自承告訴人上開2 篇論文並無關聯(見本 院卷第28頁),自分屬不同之著作,各享有獨立之著作權 ,故縱告訴人「聯盟理論之研究:現實主義的觀點」之論 文,與中國大陸簡體文書籍內容大致相同,不具原創性, 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仍不影響告訴人所撰寫「新自 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治理」論文有無原創性之判 斷,況本件檢察官係就被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4 篇論文是 否抄襲重製告訴人「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治 理」論文提起公訴,並未認被告抄襲重製告訴人「聯盟理 論之研究:現實主義的觀點」之論文,自無庸判斷告訴人 「聯盟理論之研究:現實主義的觀點」之論文有無原創性 ,被告此部分所辯,尚有未合。
四、被告有無接觸告訴人上開論文之可能,且其發表如附表一所 示4 篇論文與告訴人上開論文是否已達實質相似,足認有抄 襲重製之情事?
(一)按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 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兩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 「實質相似」為調查。所謂「實質相似」,指被告著作引 用著作權人著作中實質且重要之表達部分,且須綜合「質 」與「量」兩方面考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接觸,指依社會通常情況,可 認為他人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自己之著作而言(最高法 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有無接
觸不以提出實際接觸之直接證據為必要,倘二著作明顯近 似,足以合理排除後者有獨立創作之可能性,或二著作存 有共同之錯誤、不當之引註或不必要之冗言等情事,均可 推定後者曾接觸前者(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 事判決參照)。故接觸者,除直接實際閱讀外,亦包含依 據社會通常情況,行為人應有合理之機會或合理之可能性 閱讀或聽聞著作人之著作,且分為直接接觸與間接接觸兩 者態樣。前者,係指行為人接觸著作物。諸如行為人參與 著作物之創作過程;行為人有取得著作物;或行為人有閱 覽著作物等情事。後者,係指於合理之情況下,行為人具 有合理機會接觸著作物,均屬間接接觸之範疇。諸如著作 物已行銷於市面或公眾得於販賣同種類之商店買得該著作 ,行為人得以輕易取得;或著作物有相當程度之廣告或知 名度等情事;倘若行為人著作與著作人著作極度相似( striking similarity )到難以想像行為人未接觸著作人 著作時,則可推定行為人曾接觸著作人著作,換言之,在 接觸之判斷上,須與二著作相似之程度綜合觀之,如相似 程度不高,公訴人始應負較高關於「接觸可能」之證明。(二)實質相似部分:
經逐字比對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4 篇論文,在分別如附表 二第貳、參、肆、伍欄所示段落之內容(含引註)上,僅 有少許用字方面差異,或有增加部分引號,或對相同附註 資料來源之簡省等極小處變動,可謂全部段落重製自告訴 人「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治理」論文之文字 內容,且所占比例非低,達到「量」之相似;而其重製之 範圍,集中於基歐漢所主張國際制度理論之發想、架構之 介紹與分析,為告訴人上開論文之重要部分,則被告以之 作為如附表一所示4 篇論文中續予探討各該論文相關議題 之重要基礎,自達「質」之相似,且縱告訴人上開論文與 被告如附表一所示4 篇論文均引用相同之學者論文或書籍 ,無從任意杜撰,然仍可有不同之表達方式,而非僅有相 同之表達方式,況個人著作之完成,為作者接受公共領域 及先前著作之洗禮、啟發,始能產生創作火花,完成原創 性之表達,著作權法始予以著作權之保護,故以個體獲取 來自於「公共領域」及各「個人著作」之觀念後,因各人 受到文化、成長、教育、學習等各項環境背景對個體產生 之影響程度不同,各人詮釋獲取觀念後之感受或心得,自 有不同,是以不同之人在閱讀相同之著作所獲取之觀念後 ,理應有不同感受,即便源自相同之觀念而興起之發想契 機,導致擁有相同之感受,而欲以相同語言撰寫同種文字
傳達所獲取之觀念前提下,亦因各個不同個體個性在內化 所讀取之資訊成為思想後,透過認知並運用語言文字之字 詞、語彙、文法後,交互組合作用所產生之洗鍊度與寫作 習慣,導致有表達方式呈現相異之結果出現,是被告所提 出之參考出處來源,亦無法證明被告如附表一所示4 篇論 文在質或量方面均與告訴人上開論文不相似。準此,經分 析比對後,足認被告如附表一所示4 篇論文無論在質或量 方面均與告訴人上開論文相似,自構成實質相似。(三)接觸可能部分:
被告雖辯稱告訴人無法證明曾將「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時 期歐洲安全治理」論文,在被告撰稿前有提供他人閱覽, 證人○○○亦證稱收受該論文書面及電子檔,並無外流供 被告接觸,而引註錯誤為作者「Lisa L. Martin」誤繕打 為「Lisa L. Martinm 」,該「Martin『m 』」之「m 」 字因與「n 」電腦鍵盤位置相鄰而繕打錯誤,且英文註釋 難免有漏字或錯字發生,是被告並無接觸告訴人上開論文 之可能等語。惟告訴人及證人○○○之證言僅足認被告未 從告訴人或證人○○○本人直接接觸、獲悉告訴人上開論 文之事實。又告訴人「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 治理」論文附註中有2 處明顯錯誤之處,分別為被告如附 表一所示4 篇論文原樣移置如附表三所示等情,有「新自 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治理」論文影本及被告撰寫 如附表一所示4 篇論文影本在卷足憑,且被告如附表一所 示4 篇論文(含附註內容)有如附表二所示與告訴人上開 論文實質相似之處,而個人之成長背景、教育學習歷程皆 有不同,因之汲取他人知識經驗轉化成自己語言、行為, 予以重新詮釋、表達之內容與方式亦均有異,已如前述。 本件被告如附表一所示4 篇著作與告訴人上開論文實質相 似,且附註均有完全相同之錯誤,除告訴人上開論文之附 註38所引用之英文參考書目作者「Lisa L. Martin『m 』 」實為「Lisa L. Martin」之誤,該「Martin『m 』」之 「m 」字應屬贅字,並分別為被告附表一編號2 論文之附 註41、附表一編號4 論文之附註29、附表一編號1 論文之 附註43及附表一編號3 論文之附註31原樣移置外,告訴人 上開論文附註34內文之「Harnessing...Japan's rise 」 遺漏「's Rise 」等文字,亦分別為被告附表一編號2 論 文之附註37、附表一編號4 論文之附註25、附表一編號1 論文之附註39及附表一編號3 論文之附註27原樣移置,均 存有共同之錯誤,復極其細微,實難想像均在同一附註發 生同樣之繕打錯誤,且相同錯誤不止一處。再者,被告與
告訴人皆為國立政治大學外交學系博士班學生,雖非同屆 ,亦僅相差1 屆,業據告訴人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㈠第27 4 頁反面),且博士班學生人數相對較少,上課方式多以 討論、口頭及書面報告為主,並均曾選修證人○○○開設 「歐洲治理」課程,業據證人○○○證述在卷(見原審卷 ㈠第268 頁),有共同認識之同學及相同之地緣人脈關係 ,合理接觸告訴人上開論文之可能性極高,況告訴人與被 告論文之相似程度甚高,實難想像被告並未接觸告訴人上 開論文,自堪認被告已有合理機會接觸告訴人上開論文。 尚難僅以證人○○○及告訴人之證述遽認被告並無接觸可 能,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
(四)合理使用部分:
被告如附表一所示4 篇論文,係利用文字方式表達之性質 ,發表於論文及研討會上,即使取得稿費或出席費,仍可 認係非營利之目的;而該等著作性質為傳達國際關係學術 領域之基礎觀念,因有如上所述「量」與「質」上重製告 訴人之著作,則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雙方著作有關學者基 歐漢等人之國際制度理論部分,所占之比例非低。再者, 告訴人之著作具專業性,唯有對於國際制度理論領域有興 趣之專業人士,始有閱讀之可能,市場有限,被告4 篇著 作重製告訴人著作,對告訴人著作發行之潛在市場與現在 價值之影響,尚非微小,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 項所規定 各款情事逐一檢視,審酌一切情狀後綜合判斷,尚難認構 成合理使用。
(五)準此,被告如附表一所示4 篇論文與告訴人上開論文已達 實質相似,並有接觸可能,自堪認有抄襲重製之情事,且 非屬合理使用,經原審送鑑定後亦為相同之認定,有國立 交通大學102 年1 月30日交大管法字第1021000278號函所 檢附之鑑定意見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34 至175 頁) ,被告辯稱並無接觸,亦未抄襲告訴人上開論文等語,尚 無可採。
五、從而,告訴人所撰寫之「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 治理」論文具有原創性,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被告如 附表一所示4 篇論文與告訴人上開論文已達實質相似,並有 接觸可能,自足認有抄襲重製之情事,且非屬合理使用。是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六、論罪科刑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之罪,並未規定必須有多次重 製或出租行為,始得成立,實無從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
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況重製 一次與重製多次同視,均論以一罪,無異變相鼓勵以重製之 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恐非社會通念所能接受,自不宜 論以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50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4 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係以改作之方 法為之,尚有未洽。
七、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適用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並審酌被告身受最高等之 教育,理應嚴守學術分際,恪守本分孜孜矻矻於所習領域, 並為後生學子榜樣與表率,竟不思己力完成論文,反剽竊他 人智慧結晶,漠視他人著作權利,且犯後至今仍矢口否認犯 行,一再飾詞狡卸,心態可議,顯無悔意,惟其並無前科, 素行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現職、生活之經 濟能力狀況及對於被害人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有期徒刑3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復敘明刑法第50條固於 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惟被告 所犯各罪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是不論依修正前、修正後 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經核並 無量刑輕重失衡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量刑尚屬妥適,認事 用法並無不合。被告雖否認犯罪,並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 當而提起上訴。惟被告上開辯解,尚無可採,已詳如上述, 是被告否認犯罪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八、退併案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0528 號移 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於97年9 月27日,在嘉義縣民雄鄉中 正大學舉辦之「2008年中國政治學會年會」中發表「WTO 爭 端解決機制─新自由制度主義之分析」文章,亦抄襲告訴人 「新自由主義與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治理」論文,因認被告 此部分亦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並與上開經起訴部分屬於事實上一 罪之關係,應與本案併予審理等語。惟查本件公訴意旨及原 審就被告所涉4 次犯行部分均認係數罪併罰,本院亦同此認 定,從而上開併辦部分與本案審理之犯罪事實並非同一,與 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相互間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爰就此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退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筱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被告著作發表之期刊與研討會時地一覽表┌──┬───────────┬──────────────┬──────────────┐
│編號│ 論文名稱 │發表之期刊或研討會名稱 │發表日期及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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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自由制度主義者基歐漢│屏東科技大學2009年通識教育第│98年3 月21日13:40-15:10 │
│ │之國際制度理論觀-以WTO│四屆人文資源研究學術研討會會│屏東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綜合│
│ │為例 │議議程暨論文集第274 至300 頁│大樓IH473室 │
│ │ │(見他字卷二第6至3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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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歐漢之國際制度理論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 │98年6月 │
│ │ │第三卷第二期第46至68頁 │ │
│ │ │(見他字卷一第45至6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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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灣壽險業如何因應全球│2009年中國政治學會年會暨學術│98年11月6 日10:30-12:20 │
│ │金融海嘯與國際新會計準│研討會共41頁 │ │
│ │則- 從新自由制度主義的│(見他字卷二第33至52頁背面) │ │
│ │觀點探討基歐漢之國際制│ │ │
│ │度理論觀 │ │ │
├──┼───────────┼──────────────┼──────────────┤
│ 4 │台灣壽險業與國際新會計│人文社會科學研究 │98年12月 │
│ │準則- 基歐漢國際制度論│第三卷第四期第1 至34頁 │ │
│ │的解釋 │(見他字卷一第68至10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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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告訴人著作與被告四篇著作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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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第壹欄 │ 第貳欄 │ 第參欄 │ 第肆欄 │ 第伍欄 │
│ │ │ │ │ │ │
│ │告訴人「歐洲│被告人文社會│被告人文社會│被告「【新自│被告「【台灣│
│ │治理」課程期│科學研究,第│科學研究,第│由制度主義者│壽險業如何因│
│ │末報告「新自│三卷第二期,│三卷第四期,│基歐漢之國際│應全球金融海│
│ │由主義與後冷│基歐漢之國際│台灣壽險業與│制度理論觀─│嘯與國際新會│
│ │戰時期歐洲安│制度理論觀 │國際新會計準│以WTO 為例】│計準則─從新│
│ │全治理」(97│(98年6 月發│則- 基歐漢國│/ 二○○九年│自由制度主義│
│ │年2月發表) │行) │際制度論的解│通識教育第四│的觀點探討基│
│ │ │ │釋(98年12月│屆人文資源研│歐漢之國際制│
│ │ │ │發行) │究學術研討會│度理論觀】/2│
│ │ │ │ │」(98年3 月│009 年中國政│
│ │ │ │ │21日發表) │治學會年會暨│
│ │ │ │ │ │學術研討會」│
│ │ │ │ │ │(98年11月6 │
│ │ │ │ │ │日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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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實主義學者│現實主義者如│ │ │ │
│ │認為,無政府│卡爾(E.H.Ca│ │ │ │
│ │狀態是國際關│rr)、摩根索│ │ │ │
│ │係的基本事實│(Hans J. Mo│ │ │ │
│ │。由於國際社│rgenthau)、│ │ │ │
│ │會中並沒有存│華爾滋(Kenn│ │ │ │
│ │在一個最高權│eth N. Waltz│ │ │ │
│ │威的政府,所│ )等均認為 │ │ │ │
│ │以每個國家在│,國際社會是│ │ │ │
│ │這個自助體系│無政府狀態,│ │ │ │
│ │當中必須不斷│也由此架構出│ │ │ │
│ │追求權力或安│國際關係的基│ │ │ │
│ │全才得以生存│本事實與現象│ │ │ │
│ │。(1) │。由於國際社│ │ │ │
│ │ │會中並沒有存│ │ │ │
│ │ │在一個最高權│ │ │ │
│ │ │威的政府,所│ │ │ │
│ │ │以任何一個國│ │ │ │
│ │ │家在這個國際│ │ │ │
│ │ │體系中就必須│ │ │ │
│ │ │不斷追求權力│ │ │ │
│ │ │或安全才得以│ │ │ │
│ │ │生存(1) 。(│ │ │ │
│ │ │附註1 內容與│ │ │ │
│ │ │陳文附註之1 │ │ │ │
│ │ │僅減少「參見│ │ │ │
│ │ │:」其餘均完│ │ │ │
│ │ │全相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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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隨著冷戰的終│冷戰在1989年│ │冷戰在1989年│ │
│ │結,現實主義│突然終結,而│ │突然終結,而│ │
│ │學者曾預言,│現實主義者曾│ │現實主義者曾│ │
│ │由於蘇聯的威│預言,北約的│ │預言,北約的│ │
│ │脅維繫著北約│維繫與存在是│ │維繫與存在是│ │
│ │的存在,一旦│由於蘇聯的威│ │由於蘇聯的威│ │
│ │蘇聯瓦解,美│脅,一旦蘇聯│ │脅,一旦蘇聯│ │
│ │國可能會放棄│瓦解,美國可│ │瓦解,美國可│ │
│ │歐洲大陸,由│能會放棄歐洲│ │能會放棄歐洲│ │
│ │其主導40多年│大陸的責任,│ │大陸的責任,│ │
│ │的防禦聯盟也│由其主導四十│ │由其主導四十│ │
│ │可能會瓦解。│多年的北約防│ │多年的北約防│ │
│ │(2) 在冷戰結│禦聯盟也會崩│ │禦聯盟也會崩│ │
│ │束之後,當其│潰,歐洲將回│ │潰,歐洲將回│ │
│ │所建立起來的│復到多極局勢│ │復到多極局勢│ │
│ │穩定秩序也瓦│(4) 。當美國│ │。當美國所建│ │
│ │解時,歐洲共│所建立起來的│ │立起來的穩定│ │
│ │同體可能會變│穩定的軍事秩│ │的軍事秩序瓦│ │
│ │得脆弱,而非│序瓦解時,歐│ │解時,歐盟可│ │
│ │日漸強大。(3│盟可能會變得│ │能會變得脆弱│ │
│ │) 其他學者也│脆弱,而非日│ │,而非日漸強│ │
│ │表示,北約在│漸強大(5) 。│ │大(5) 。其他│ │
│ │冷戰結束後會│其他學者也認│ │學者也認為,│ │
│ │出現萎縮並最│為,北約在冷│ │北約在冷戰結│ │
│ │終消失。(4) │戰結束後會出│ │束後會出現萎│ │
│ │然而,十幾年│現萎縮並最終│ │縮並最終消失│ │
│ │來,歐洲整合│消失(6) 。如│ │(6) 。如果,│ │
│ │仍持續發展,│果,重要的區│ │重要的區域性│ │
│ │從經貿合作到│域性經濟發生│ │經濟發生不穩│ │
│ │共同外交暨安│不穩定的現像│ │定的現像,將│ │
│ │全攻策的確立│,將也會間接│ │也會間接影響│ │
│ │,成員國也從│影響到世界經│ │到世界經貿的│ │
│ │冷戰前的12國│貿的發展。然│ │發展。然而,│ │
│ │擴展至27國。│而,冷戰之後│ │冷戰之後的十│ │
│ │(5) 北約更是│的十幾年來,│ │幾年來,歐洲│ │
│ │從16國擴展至│歐洲的整合仍│ │的整合仍持續│ │
│ │26國,甚至還│持續發展,從│ │發展,從經貿│ │
│ │包括了前華沙│經貿合作到共│ │合作到共同外│ │
│ │公約的成員(6│同外交暨安全│ │交暨安全政策│ │
│ │) 。後冷戰時│政策的確立,│ │的確立,歐盟│ │
│ │期的歐洲並未│歐盟成員國也│ │成員國也從冷│ │
│ │爆發國家之間│從冷戰前的12│ │戰前的12國擴│ │
│ │的戰爭,僅有│國擴展至27國│ │展至27國(7) │ │
│ │零星的低強度│(http:// e│ │。北約更是從│ │
│ │區域或國內衝│uropa.eu/ab │ │16國擴展至26│ │
│ │突出現,相關│c /history/2│ │國(8) 。而WT│ │
│ │安全治理機制│000_today/in│ │O 在2008年7 │ │
│ │大致上發揮了│dex_en.htm)│ │月31日前為止│ │
│ │功能,維持了│。北約更是從│ │,也已經擁有│ │
│ │歐洲和平與穩│16國擴展至28│ │152 個會員國│ │
│ │定的局勢。 │國(http://│ │。這些由國家│ │
│ │ │www.nato.int│ │與國際組織之│ │
│ │ │/issues/enla│ │間的合作與聯│ │
│ │ │rgement/inde│ │盟,且相關國│ │
│ │ │x.html)。而│ │際建制與組織│ │
│ │ │WTO 也已經擁│ │大致上發揮了│ │
│ │ │有153 個會員│ │功能,對於現│ │
│ │ │國(7) 。這些│ │實主義者的預│ │
│ │ │由國家與國際│ │測是一項重大│ │
│ │ │組織之間的合│ │的挫敗。(附│ │
│ │ │作與聯盟,且│ │註5,6,7,8 內│ │
│ │ │相關國際建制│ │容與陳文附註│ │
│ │ │與組織大致上│ │之3,4,5,6 完│ │
│ │ │發揮了功能,│ │全相同。) │ │
│ │ │對於現實主義│ │ │ │
│ │ │者的預測是一│ │ │ │
│ │ │項重大的挫敗│ │ │ │
│ │ │。(附註5,6 │ │ │ │
│ │ │內容與陳文附│ │ │ │
│ │ │註之3,4 完全│ │ │ │
│ │ │相同,陳文附│ │ │ │
│ │ │註5,6 之鏈結│ │ │ │
│ │ │網址內容則於│ │ │ │
│ │ │董文本文中直│ │ │ │
│ │ │接呈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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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雖然基歐漢(│雖然基歐漢認│ │雖然基歐漢認│ │
│ │Robert O. Ke│為,其應該被│ │為,其應該被│ │
│ │ohane )曾表│稱之為「制度│ │稱之為「制度│ │
│ │示,其應該被│主義者」(in│ │主義者」(in│ │
│ │稱之為「制度│stitutionali│ │stitutionali│ │
│ │主義者」(in│st)(13),但│ │st)(15),但│ │
│ │stitutionali│因為在學術界│ │因為在學術界│ │
│ │st),(11)但│一般皆以新自│ │一般皆以新自│ │
│ │由於學術界一│由制度主義者│ │由制度主義者│ │
│ │般習以新自由│稱之(14),且│ │稱之(16),且│ │
│ │主義稱之,(1│也因限於篇幅│ │也因限於篇幅│ │
│ │2)且限於篇幅│之下,在本文│ │之下,在本文│ │
│ │,在本文當中│當中將不做出│ │當中將不做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