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2年度,639號
STEV,102,店補,639,2013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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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39號
原   告 香港商億都液晶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倡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4,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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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億都液晶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億都液晶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