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39號
原 告 香港商億都液晶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倡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4,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