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2年度,565號
STEV,102,店補,565,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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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65號
原   告 至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宇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倡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萬7,0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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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倡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