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2年度,387號
STEV,102,店簡,387,201310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387號
原   告 三圓羅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永祿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被   告 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凱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姚家運
上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正確之聲明,並提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民國101年9月19日101年店測數字第0831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A、B、C、D、E、F、G係指何物,並說明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之理由及憑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1/1頁


參考資料
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