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387號
原 告 三圓羅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永祿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被 告 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凱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姚家運
上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正確之聲明,並提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民國101年9月19日101年店測數字第0831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A、B、C、D、E、F、G係指何物,並說明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之理由及憑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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