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2年度,754號
STEV,102,店小,754,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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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店小字第75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陳聖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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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