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509號原 告 景美民生市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郁城訴訟代理人 王龍華被 告 邱書華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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