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2年度,509號
STEV,102,店小,509,201310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509號
原   告 景美民生市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郁城
訴訟代理人 王龍華
被   告 邱書華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