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4號原 告 陳志遠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李芯翎(原名李淑惠)即奇田竹炭便當店上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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