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黃警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9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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