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97年度,805號
GSEV,97,岡小,805,2013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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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805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堅(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宜發
被   告 蔡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
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亞洲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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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