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泰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
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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