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瓦斯費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2年度,278號
PTEV,102,屏補,278,2013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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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龔昭明
被   告 李義玲即朱義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義玲即朱
  義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義玲即朱義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916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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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