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龔昭明
被 告 李義玲即朱義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義玲即朱
義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義玲即朱義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916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