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代 理 人 陳靜怡
被 告 黃中貴即黃怡綾即黃昇華之繼承人
黃李秀花即黃怡綾即黃昇華之繼承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中貴即黃怡
綾即黃昇華之繼承人等2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中貴即黃
怡綾即黃昇華之繼承人等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452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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