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救字,102年度,9號
PTEV,102,屏救,9,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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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潘紀妃
訴訟代理人 劉 嵐律師
相 對 人 邱勝盛即吉利科技企業社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代 理 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勝盛即吉利科技企業社等,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 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技能, 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最高法院著有29 年 抗字第179 號、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足資參照。又按經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 法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法律扶 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有屏東縣高樹鄉核發之低收入戶證 明書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審查表影本在 卷可稽以為釋明,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 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 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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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