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勞簡字,101年度,7號
PTEV,101,屏勞簡,7,2013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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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宏
上列上訴人與楊文明間因101年度屏勞簡字第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51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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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