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21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呂碧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里區○○街00號4 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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