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補字第50號原 告 黃瑞穗原告與被告余孟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8, 0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70,4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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