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2年度,50號
OLEV,102,員補,50,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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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補字第50號
原   告 黃瑞穗
原告與被告余孟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8, 0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70,4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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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