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2年度,142號
NTEV,102,埔簡,142,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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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胡蔡雪麗
      蔡友桐
      蔡有成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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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