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4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被 告 胡蔡雪麗 蔡友桐 蔡有成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美玲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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